近日,南宁市滨湖路小学成为了广西唯一一所拥有广西著名商标的教育机构。“梦开始的地方”—这个商标从2008年被批准成为正式商标之后,滨湖路小学又在2014年将其申请成为广西著名商标,并于同年年底获批。该校校长的想法是,下一步,要向中国驰名商标冲刺。(3月19日《当代生活报》)
学校想方设法争夺“著名商标”的做法无可厚非,只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但是笔者认为此举不值得效仿,更不值得推广。
2014年5月1日,我国新的《商标法》正式实施。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一些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大众在选择商品时,可能被驰名“商标”所误导。新《商标法》无疑对这种行为起到一种 “纠偏”作用。
不管是“著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都不是优质产品的代名词;对于学校来说,“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也不是优质教学质量”的代名词,无关教学质量。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话套用在学校,便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都不如培养更多优秀的学生。对于学校来说,公众的“口碑”远比某机构颁布的一纸“著名”证书来得重要,来得实在。学校如果舍得花这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捣腾一个“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还不如把这些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着力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
所以,笔者认为,一所学校,不管是幼儿园、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有没有“著名商标”实在无关紧要。实际上,我们鲜少听说世界一流的学校坐拥某机构颁发的所谓“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它们的好名声是通过优质的办学质量赢得的,已深深植根于社会大众的心坎上,不需要机构来认证。
《现代汉语词典》对“商标”一词的解释是“一种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标志、记号(图画、图案形文字等),使这种商品和同类的其他商品有所区别。”可见,商标源于商品,更多地与商品、商业相联系。而学校作为育人的地方,注重的学生的人格培养、精神建设,还是少掺和那些明显带有商业烙印的“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之类的“游戏”为好。(李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