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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代表质量胜同类产品

发布时间:2015/4/3 17:25:46 来源: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697
今天(3日)上午,青岛市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峰做客《行风在线》时接到听众反映,2005年自己给公司名称注册商标,最近有很多客户反应,有公司重名并且还在同区同街。

  据这名听众介绍,经过实地查看发现这个“同名”的双胞胎是音一样但字不同,但两个公司的行业非常相近。“读音是完全一样的,这样给日常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请问这算侵权吗?”这名听众说道。

  针对听众反映的问题,刘局长表示,一个城市从事类似行业的同名公司有很大可能存在侵权。名称和商标的问题下线后需要落实,具体调查是否构成不良竞争。按照纠风办的要求,上线单位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也有听众打来热线反应,自己是民营企业,这些年发展的不错,规模不断扩大,在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品牌建设,多年来通过不懈努力几年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我们觉得这是对产品很好的宣传作用,因此将驰名商标的标签印在包装上,可是去年工商部门却罚款10多万元,很困惑的是既然是驰名商标为什么不能宣传呢?”听众问道。

  针对听众反映的问题,刘局长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去年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节目中,刘局长还解释了驰名商标的真实意义。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刘局长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在此,刘局长也提醒青岛市的91家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家,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含义,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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