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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系列商标侵权纠纷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5/4/14 16:27:43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562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我国品牌“乔丹”系列商标之争,今天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场大规模的商标之争,迈克尔·乔丹与被授权使用“Jordan”品牌的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先期对其中34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均宣告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败诉,今天二审针对的就是这34起案件。

  今天庭上,法院对3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双方围绕“乔丹”系列品牌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继续展开激烈争论。

  据了解,“乔丹”、“QIAO DAN”、“侨丹”等系列品牌均由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拥有。耐克公司旗下拥有Air Jordan品牌,从2012年开始,耐克公司以“乔丹”系列商标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等为由,提起多起商标异议,均被国家商评委驳回。随后,耐克公司对其中两个商标提起行政诉讼,迈克尔·乔丹本人也开始就自己姓名权、肖像权开始维权。

  焦点一 诉争商标是否侵犯公共利益

  今天庭上,无论是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还是乔丹体育公司,均携带数个大旅行箱上庭,旅行箱内装满了厚厚的案卷资料。

  9时30分,庭审开始,耐克公司的两起二审行政案件首先开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诉争的“乔丹”商标是否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是否应该被撤销。

  围绕这一问题,耐克公司一方提出,迈克尔·乔丹是家喻户晓的篮球明星,乔丹体育公司销售的是体育用品,在同一领域使用“乔丹”名称,必然会使得消费者产生联想,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联系到一起。此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乔丹子女的名字、乔丹的球衣等均进行了商标注册,明显就是要傍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是以消费者的误认来销售产品,如果其长期存在,必然会使得更多的消费者误认误购,大范围的公众混淆就是影响公共利益”。

  对于这样的说法,被上诉人国家商评委认为,“乔丹”是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中文翻译,乔丹体育公司在使用中并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其使用至今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同时,乔丹体育公司还反驳称,“乔丹”商标在2000年已经注册,2009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公司所使用的“乔丹”品牌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知名度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我们不否认会有部分人对把‘乔丹’商标与乔丹本人相关联,但是关联不一定混淆。我们的商品在门店分布、价格等方面都显示出其民族品牌的特征,与上诉人的区别非常明显”。

  今天法庭上,耐克公司还提交了两份调查报告作为新证据。这两份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对五大城市随机调查,有63%的人认为“乔丹”品牌指向的就是迈克尔·乔丹本人。不过,这份证据由于不符合举证规则,法庭当庭宣布不予采纳。

  焦点二 “乔丹”品牌是否与乔丹相对应

  在以迈克尔·乔丹本人为上诉人的另外32起案件的审理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当庭播放了两段由白岩松主持的新闻节目。在节目中,主持人明确表示,“乔丹”品牌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的联想。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也正是围绕“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展开。该代理人称,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一系列与迈克尔·乔丹紧密联系的标识,并围绕迈克尔·乔丹搭建自己的商业模式,注册了其子女的名字,注册了其球衣号码,注册了其所效力的公牛队,甚至对其只是短期从事的棒球运动也不放过。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还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损害了其肖像权和姓名权,应该予以撤销。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迈克尔·乔丹一方提交了多达2000多页的媒体报道资料,文中绝大部分对迈克尔·乔丹的称呼都用“乔丹”两个字。其代理人说:“在中国社会公众的认知中,乔丹两个字及QIAO DAN拼音都已经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比较强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将乔丹文字和拼音注册成为商标,会造成对本人姓名权的侵犯。”

  对此,乔丹体育公司一方则表示,“乔丹”是英美普通姓氏的一种翻译,迈克尔·乔丹本人并没有对中文“乔丹”进行过明确认可,他本人既不会说也不会写中文“乔丹”。“乔丹”仅仅作为中国媒体对迈克尔·乔丹的翻译,并不能为其创造出一种姓名权。

  焦点三 剪影灌篮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

  庭上,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一份“乔丹”商标形象与迈克尔·乔丹一张公开的灌篮照片的比照图。根据这份比照,其代理人提出,虽然乔丹公司的企业形象是一张剪影,可这个形象的姿态、身体部位的夹角等细节都与迈克尔·乔丹的灌篮照片高度近似。而且,迈克尔·乔丹的这张照片拍摄于1997年,随后被公开刊登在相关刊物上,而乔丹体育公司1998年就注册了这样一个高度近似的形象,且在此之前从未使用过。

  对于肖像权的问题,国家商评委回应称,诉争的形象只是剪影,且动作形象较为普通,不能以此就认为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乔丹体育公司同样认为,涉诉的运球剪影是一个常见运球动作的剪影,是他们综合多个运球动作设计制作的。迈克尔·乔丹可以对他的照片主张肖像权,但是对于一个剪影是无权主张肖像权的。剪影不涉及容貌特征,不具有肖像权。迈克尔·乔丹想要垄断这个运球的动作,就应该把这个动作去注册并使用,如果没有注册和使用,就不可能垄断地享有这个动作的权力。

  双方激辩三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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