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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近似“龙摄影”商标 陇南个体户被判侵权并赔款

发布时间:2015/4/24 17:05:23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459
陇南个体业主李某因使用与“龙摄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在其经营的两个门店,被该商标所有人林某、使用人畅某以及兰州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经营的影楼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李某的生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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