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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为他人印刷商标或承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5/5/20 10:30:49 来源:光明网 浏览次数:486

当前,一些印刷企业、店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对找上门要求承印商标的客户一律承揽,殊不知,商标印制行为有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不能“想印就印”。即使印刷单位有经营许可证,但对于客户无提供商标注册人(商标准用证)相关证明材料或委托印制商标的委托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印制注册商标标志的,印制单位可能涉嫌商标侵权,若为一些制假者提供便利,甚至还要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漳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印刷企业,被工商部门许可经营印刷品。2013年8月,平和县林某找上门,自称是平和县一家果蔬专业合作社业务员,要求印制10万枚“平和琯溪蜜柚”和“平和红柚”商标的标识。业务员庄某接洽了该业务,但林某没有提供相关商标准用证等证明文件给印刷企业,只提供“平和红肉蜜柚”“平和红柚”商标图形,“gi”认证标志还是其从百度上搜索的。

2013年8月26日,芗城区工商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印刷公司印制的“平和红柚”等商标的标识,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及商标出入库制度、台账等材料,遂依法查封这一批商标标识。

经核对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实福建平和县琯溪蜜柚发展中心系“平和红柚”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印刷企业的行为构成侵权。案发时,虽然只印制出“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和“平和红柚”商标的标识52500枚,印刷企业也还未收到印制费用,涉案金额也不是很大,但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所有权许可授权,私自接受他人的委托印刷商标标识,企业和法人都构成犯罪。

2015年4月26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印刷公司构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罚金3800元。法人王某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800元。

【法律规定】委托印制商标需要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授权书,否则印刷厂有权拒绝印刷,如果印刷的话则涉嫌侵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二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量刑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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