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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苹果”商标使用合同3年有效 续签需复查

发布时间:2015/8/29 14:45:28 来源:胶东在线  浏览次数:453

  胶东在线8月28日讯(记者 张倩)为有效规范“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8日,烟台召开苹果品牌战略规划新闻发布会,发布《烟台苹果品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烟台市苹果协会是“烟台苹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负责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任何涉农组织或果农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须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营业执照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基本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相关资料。烟台市苹果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审核,最终签订《“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烟台市苹果协会会长姜中武表示,逾期未提申请的使用者,视作自动放弃“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权。

  此外,《办法》对“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方法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专用标志,该商标的两个标识与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企业商品商标、其它认证标识可同时使用。商标使用者应是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苹果生产、经营者,拥有直接经营或者联结专业户形成的紧密型苹果生产基地,果园环境符合无公无公害生产要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必须经过《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地认证标准与认证程序》,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获准许可使用商标的涉农单位或果农,烟台市苹果协会将通过“烟台苹果网”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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