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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Superdry商标战 告赢五分埔Superfly

发布时间:2015/11/14 15:46:19 来源:中时电子报  浏览次数:283

產销Superdry服饰的英商DKH公司,控告五分埔卖潮T(恤)的勤美服饰行注册Superfly涉嫌抄袭Superdry,要求撤销商标。智慧财產法院认定两商标外观近似,容易令人混淆,以Superdry注册商标较早,判决经济部智财局应撤销Superfly商标。

英商DKH公司提告指出,该公司1985年在英国成立,以Superdry注册商标并生產销售男女外套、夹克、T恤、polo衫、男女内衣、泳衣,以及鞋靴等產品,在英国有近百家店面。

2005年Superdry在台湾注册商标,并在全球逾40个国家设店面,网路行销101个国家,是国际知名品牌。

DKH公司主张,勤美服饰店在2012年注册的Superfly商标,明显是抄袭该公司的Superdry,两者都是八个英文字母,皆以S开头、以y结尾,整体字形和读音皆相近,易令消费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标权。

勤美服饰行反驳,该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专营各款设计潮T,T恤上加进字母设计是其特徵,Superfly没有故意抄袭Superdry之意。从字意观之,Super有超级的、极度的之意,fly是飞行,dry是乾燥,两者意思不同,毫不相关不会令消费者混淆。

智慧财產法院指出,将Superdry与Superfly横排比对,只有中间的dr与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确容易混淆;Superdry于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运车厢打广告,在报纸媒体刊登广告,且比较早注册商标,属消费者较熟悉的商标,法院据此认定Superfly侵害Superdry商标权,昨(13)日判决经济部智慧财產局应撤销Superfly商标。本案可上诉。(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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