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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性” 使用他人商标

发布时间:2015/12/9 15:55:30 来源:光明网  浏览次数:409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以及第四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罗刚作为经营者未经联想公司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商标,销售假冒联想品牌的电脑配件的行为,侵犯了联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罗刚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罗刚受到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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