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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谁的“养生”?

发布时间:2016/7/11 9:54:54 来源:和讯 浏览次数:434

“养生之道,得养生焉。”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养生”已成当今国人人皆奉行的生活理念,也由此带动了健康食品、保健产品等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

  不过,近日,“养生”二字已经超越了我们一般理解的价值范畴,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的尴尬局面。一家业从事酵素、益生菌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养生天下公司,其旗下“养生天下”注册商标,被指与同样含“养生”一词的品牌“养生堂”商标元素构成疑似相近。

  “养生”侵权案始末

  养生天下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持有者为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养生天下’加拼音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养生堂’均含有相同文字‘养生’,图形及拼音要素虽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似。结合考虑第三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其‘养生堂’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进而对产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判决结果为,驳回养生天下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养生天下公司和养生堂有限公司经历过两次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

  2012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2012)商标异字第60451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养生天下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养生堂’商标未构成近似。”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4)第05989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结果: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这两个阶段,两个公司分别一胜一负,打成平局。

  养生天下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宣衡告诉《中国民商》记者:“养生天下这个商标,我们在2005年、2006年就开始分别注册,养生天下公司总部在台湾,从事了十几年酵素的生产和研发,其公司名称与在台湾市场上流通的商品都用‘养生天下’这个品牌。随着酵素这一块走入大陆,我们就在这边注册了养生天下。注册养生天下的原因很简单,我们认为酵素是个好东西,要让天下的人健康养生,要让更多的人喝得起酵素。”

  李宣衡介绍:“养生天下公司已经在安徽投资了1.8亿元,建立了国内甚至是东南亚最大的一个酵素专业生产厂。这个工厂投产以后,是个什么概念?接触过酵素的人可能都了解,前几年750ml的酵素卖到2000元-3000元一瓶,而我们的工艺拿过来以后,百分之百纯度的酵素大概也就在六七百的样子。”

  通用还是专属

  那么就“养生”二字来说,到底会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呢?养生天下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委托北京智合焦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街头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进行调查,97%的受访者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会混淆和误认。

  对于“养生堂”认为侵权的“养生”二字,在大众看来,是现实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的词汇,用在任何营养、保健、预防疾病、增强体质等商品和服务之上都具有描述性的意义,因为它直接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而对“养生”作为通用词汇与注册品牌之间是否混淆的争议,知识产权专家也进行了解读。专家认为,养生是描述性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被独占和垄断;养生天下公司的被异议商标和某知名公司的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其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就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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