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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执法一季度办了多个“第一案”北京某公司印刷境外商标未备案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4/4 10:26:24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233

法制网记者 王斌

    法制网通讯员 赵沂凡

    4月3日,北京市召开2018年一季度文化市场(“扫黄打非”)新闻通气会,共8起案件被通报。其中,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片案、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商标未事先备案等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查办的几起“第一案”在此一并“亮相”。

    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案

    本案特点:严厉查处打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幌子,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有力震慑非法出版活动。

    2018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某书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编辑出版发行《环球军事动态》和《网络要情》,对外宣称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在宣传推广中免费赠送。经查,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辑出版《环球军事动态》《网络要情》1600册,违法经营额共计3.53万元,违法所得1.73万元。市文化执法总队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1.73万元以及罚款17.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案

    本案特点:加强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管理,查处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2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擅自利用经营的某网站发布美术考级信息,开办少儿美术艺术考级活动,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案

    本案特点: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第一案,有效规范电影市场秩序。

    2018年3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北京某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电影院放映《奇幻兽传奇》《恐龙白垩纪》等影片,不能提供电影公映许可手续。经查,该单位与叶某某达成场地租赁协议,将1个放映厅租给叶某某用于商业活动,为其放映《奇幻兽传奇》《恐龙白垩纪》等影片,经国家电影管理部门鉴定为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该单位的行为构成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违规行为,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案

    本案特点:深入开展“护苗”行动,严厉打击“邪典”视频和游戏,有力保护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力大。

    2018年1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对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 “某小游戏”网站,提供《爱莎安娜冻伤治疗》《妈妈再打我一次》《安娜生小宝宝》等宣扬暴力、恐怖、虐待、色情等内容的网络游戏,严重影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商标,未事先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本案特点:查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商标未备案的第一案,有效规范印刷行业秩序。

    2018年2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接受委托印刷的“澳优葡萄酒”“太平洋酒业”“亨特利酒庄”等境外商标标识,未事先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查,该单位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接受委托印刷上述境外商标标识共计31800枚,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商标未事先备案的违规行为。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案

    本案特点:严厉打击中外合资企业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行为,有效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

    2018年3月14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展示征订《孩子》月刊,随刊附赠图书《小猫迪迪》,其中图书《小猫迪迪》未标明出版单位和书号等出版信息。现已查实,该单位为中外合资的少儿类图书发行企业,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先后出版了《小猫迪迪》等26种图书,共计11254册,已全部随《孩子》月刊赠送发行完毕,违法经营额2.05万元。市文化执法总队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0.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案

    本案特点:加强演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以公益性演出为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8年1月20日,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举办了演出活动,对外宣传为公益性演出。经查,该单位未取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利用“淘宝网”销售了该场演出门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规行为。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

    本案特点:严查严管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动漫产品,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2018年1月30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网站进行检查。经查,2010年4月至2018年3月,当事人通过经营的网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在线传播《无限恐怖》等3部含有宣扬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络动漫产品,付费阅读总收入61380094虚拟币,折合人民币61.38万元,支付作者稿费45.67万元。该单位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规行为,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5.7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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