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 商标新闻 | 商标知识 | 交易须知 | 海外注册 | 专利常识 | 专利分类 | 专利检索 | 专利申请 | 商标查询 | 商标注册
保护监测 : 法律法规 : 资料下载 : 企业简介 : 证书展示 : 商标在线咨询 : 公告


侵害“OPPO”商标权 呼市多家个体工商户被诉

发布时间:2018/4/23 11:10:04 来源:内蒙古晨报 浏览次数:381
一审判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商标商品 分别赔偿被告1万元

◇全媒体记者 齐晓英

本报讯 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呼市地区销售的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据了解,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第4571222号“OPPO”、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呼市地区的众多个体工商户销售了标有“OPPO”标识的耳机、移动电源、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是将新城区誉隆礼品经销部等多家涉案销售商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法院判决书上显示,在2017年7月20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证明书,证明书中提到,其公司委托他人在呼市新城区车站东街一批发广场挂有“誉隆精品二分店”招牌的店内购买了一副“OPPO蓝牙耳机”,价格35元,低于该公司正常市场价,且生产地址不明确,没有明确的中文说明,包装粗糙。因此,该耳机,并非该公司生产,也未经该公司委托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第4571222号“OPPO”、第10535258号“OPP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城区“誉隆礼品经销部”等被告作为通讯商品或日用品的销售商,对自己所售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客户服务热线:86-754-88282008 88922008 82882008 82992008
传真:86-754-88282008 手机:13353082008 Email:88@2008IT.cn
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环路建南花园11栋楼下   本站是汕头市专利协会会员单位
是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潮商”杂志理事单位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汕头市法律服务所 王晓东(主任)律师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6095137号 本站通用网址:京奥、京奥商标网、汕头商标网 本站广告位置招商
 汕头市京奥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2-2008 中国电信及广东网通提供网络 邮编:515041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