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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推特"商标卖特产被拒后起诉 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8/5/5 9:44:29 来源:网易  浏览次数:291

(原标题:南通一公司注册“推特”卖土特产被拒后提起诉讼,遭法院驳回)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5月4日报道,两件商标同属一个类别,一件为英文,一件为中文,是否构成近似?两者共存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围绕第7906698号“推特”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6343572号“TWITTER”商标(下称 引证商标)产生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得以维持。

中英文商标是否近似引争议

据了解,美国推特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

2009年12月11日,南通共赢天下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企业名称为百泰公司现名称)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等第38类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于2010年12月13日对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百泰公司。

2011年3月11日,美国推特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百泰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2012年12月3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美国推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且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推特”与引证商标的文字“TWITTER”并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复审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推特”与引证商标的文字“TWITTER”在呼叫方面相近,且美国推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文字“推特”作为英文“TWITTER”的中文翻译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并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不予核准注册。

百泰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存在较强对应关系

百泰公司诉称,引证商标“TWITTER”的含义为“(鸟)叽叽喳喳地叫”,是一个固有词汇,而被异议商标“推特”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是百泰公司决定建立一个推销土特产的电子商务网站而对“推销土特产品”进行概括、简化而创设的词语,二者的含义完全不同。从呼叫上看,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并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美国推特公司自申请注册引证商标至2014年1月13日期间,一直将“特维特”作为公司的中文音译,可见美国推特公司也不认可“推特”是“TWITTER”对应的音译形式。同时,美国推特公司在2014年明确表示没有进入中国市场的计划,可见截至2014年引证商标并未在中国实际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发音非常接近,前者是后者简洁的音译形式,二者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综上,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百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该与该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成正比,外文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不能被任意扩大。”百泰公司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曦雨表示,“推特公司在该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对中文‘推特’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也未能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对引证商标的保护不应延及于其中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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