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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冒商标卖水泥 终进班房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8/8/10 15:20:22 来源:广西法院网 浏览次数:296
原标题:用假冒商标卖水泥 终进班房并处罚金
  为牟利,卢某使用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销售水泥,非法经营数额达12.3万余元。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卢某是兴业县人,到田东县从事个体经营。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卢某未经“右江牌”水泥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向他人购买大量假冒“右江牌”注册商标水泥袋及零散水泥,后雇请莫某等人在田东县平马镇一非法加工店进行包装加工,以每吨低于市场价约10元的价格销售给黎某、辛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2.3万余元。2017年11月30日,卢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田东县法院认为,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2.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卢某是初犯,在庭上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卢某违法使用假冒的“右江牌”注册商标水泥袋包装零散水泥并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2.3万余元,故法院认定卢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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