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 商标新闻 | 商标知识 | 交易须知 | 海外注册 | 专利常识 | 专利分类 | 专利检索 | 专利申请 | 商标查询 | 商标注册
保护监测 : 法律法规 : 资料下载 : 企业简介 : 证书展示 : 商标在线咨询 : 公告


“宝滋”商标纠纷案峰回路转

发布时间:2018/9/29 15:14:5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278
原标题:“宝滋”商标纠纷案峰回路转

“历经波折,我们使用了20多年的‘宝滋’商标总算是保住了!”近日,浙江省桐庐洋洲蜂场场长王喜荣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627358号“宝滋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桐庐洋洲蜂场持有的诉争商标于1991年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蜂蜜商品上。2015年2月2日,厦门市自然人曾某以诉争商标于2012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没有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

为了证明指定期间内在蜂蜜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桐庐洋洲蜂场向商标局提交了“宝滋”牌蜂产品专卖店执照、参加博览会记录、购销合同、税务局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曾某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于同年12月15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遂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

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桐庐洋洲蜂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购销合同书及发票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及外包装图等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洋洲蜂场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曾某针对诉争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王国浩)

(责编:王小艳、王珩)


客户服务热线:86-754-88282008 88922008 82882008 82992008
传真:86-754-88282008 手机:13353082008 Email:88@2008IT.cn
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环路建南花园11栋楼下   本站是汕头市专利协会会员单位
是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潮商”杂志理事单位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汕头市法律服务所 王晓东(主任)律师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6095137号 本站通用网址:京奥、京奥商标网、汕头商标网 本站广告位置招商
 汕头市京奥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2-2008 中国电信及广东网通提供网络 邮编:515041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