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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啸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罚

发布时间:2018/12/21 16:11:2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1日消息, 上海百啸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 “SKF”等商标专用权的轴承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7〕第08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百啸实业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 3120967125

法定代表人:秦菊梅

住址/地址: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E区470室

2017年6月12日,上海百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泰国一批轴承。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SKF”商标轴承354个、标有“NTN”商标轴承2个、标有“TIMKEN”商标轴承50个、标有“Koyo”商标轴承54个、标有“FAG”轴承4个、标有“INA及图形”商标轴承115个,价值合计FOB756.79美元。对于上述货物,“SKF”商标权利人SKF公司、“NTN”商标权利人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Koyo”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捷太格特、“TIMKEN”商标权利人铁姆肯公司、“FAG”商标及“INA及图形”商标权利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SKF”商标、“NTN”商标权、“Koyo”商标、“TIMKEN”商标、“FAG”商标、“INA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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