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树立一个牢固的品牌,商标保护至关重要。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在制度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制止仿冒、树立企业品牌、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
一、缩短商标审查时限,为企业品牌注册保驾护航
对于制药企业来说,虽然2001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关于1985年7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这条规定,但国务院24号令又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这意味着人用药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当前的商标注册审查时限过久,对于药品尤其是特效新药上市可能会带来一些障碍,影响广大患者使用药品治疗疾病或者缓解病痛。
建议: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审查以及审理时限仍然需要继续缩短,制药企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利于药品上市。继续推进商标审查便利化改革,整体缩短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品牌注册和保护保驾护航。
二、制止不正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医药行业为例,目前医药行业需要注册保护的类别主要是第5类人用药、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35类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44类医院等,如果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时,具备相关医药行业知识则可以在判定商品和服务类似问题上发挥作用,制止不正当商标的申请,特别是非实体企业对实体企业品牌的恶意抢注,同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查效率,定分止争。
建议:商标局在分类别审查的基础上,再继续加强审查员对于相关行业基础知识的培训,有相应背景的审查员可以更了解商标保护需求,有效地制止不正当商标申请注册。对于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由审查员主动依职权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向行业协会了解情况。
三、从法律上明确商标侵权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企业品牌
商标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或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实质性条件和最重的判断标准。目前商标法中没有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非实体企业(如金融、保险互联网企业等)围绕特定企业高知名度商标做越来越近似的商标申请、误导公众,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应在《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增加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意见稿第三条做类型化的明确规定;第四条在处理程序上应更加完善,如实质审查、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分别进行规定。增加因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异议费、评审费和合理支出),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切实有效保护实体企业的品牌。
四、继续降低商标官费
目前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官费较改革前已经缩减一半,特别是续展费用已经缩减至1000元,但对于有较大商标续展需求的企业来说,该笔费用仍然较高,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后期商标维护负担。
建议:继续降低商标续展官费。续展费用1000元对于有保护需求的企业仍然太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