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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涉嫌侵占商标,张裕及张裕集团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9/3/9 16:52:09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次数:430
3月8日晚间,张裕(000869.SZ)对外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周洪江、曲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此次行政处罚主要针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作为张裕的大股东,涉嫌通过注册商标,以合法外衣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并在长达八年的时间中,对上级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消极怠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对于以上提及的事情,蓝鲸产经曾在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商标归属遭投资者质疑,张裕涉嫌被大股东“吸血”》一文中做过详细报道。有投资者向蓝鲸产经记者反映,张裕上市以来,张裕集团接连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很多商标是由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后许可给上市公司使用,并由张裕集团收取2%销售收入的商标使用费,此举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同业竞争承诺。

  “张裕集团1997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参照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2%给张裕集团,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额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有投资者指出。

  上述公告中指出,近期,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于张裕公司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发现如下问题。第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已于2010年作出《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张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至 2018 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 年底前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张裕无偿使用,将申请专利授权张裕有偿或无偿使用。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张裕均未与张裕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张裕进行注册或申请,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你公司使用,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第三、张裕未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张裕集团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张裕未在2013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公告中指出,因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裕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张裕应采取有效措施,与张裕集团协商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张裕”等商标、专利归属问题,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披露张裕集团自 2013 年以来承诺履行情况。

  此外,张裕集团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时任张裕总经理周洪江、董秘曲为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也被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蓝鲸产经 朱欣悦 zhuxinyue@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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