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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李小龙”商标授权,那还算是“真功夫”吗?

发布时间:2019/12/30 16:56:00 来源:华声在线 浏览次数:522

江德斌

近日真功夫被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告上了法院。双方的纠纷出在了真功夫的形象商标上。这个类似卡通人物的形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已逝的功夫巨星李小龙。甚至不少人将李小龙默认为了真功夫的形象代言人。不过,真功夫和李小龙的形象没有任何授权关系。按照李香凝的说法,真功夫这样的涉嫌侵权的行为已长达15年之久,其参考明星的代言费,决定向真功夫索赔2.1亿元!真功夫公开回应表示,案件刚由法院立案,将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1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

仅从表观上看,真功夫的形象商标与李小龙的形象一致,人物形态、着装、动作都神似,简直就是按照李小龙的招牌动作翻刻的,很容易令人联想起李小龙。而且,从众多网友的反馈信息来看,绝大部分人都认为真功夫形象商标的卡通人物,就是李小龙,并以为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可见,该商标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都与李小龙的形象有很大关系,正是“蹭”了李小龙招牌动作,才使得真功夫的商标独具一格,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李小龙是著名的华人功夫巨星,其创作的一系列功夫角色、招牌动作,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很多人效仿的榜样,连一些明星都在模仿李小龙的招牌动作,最典型如周星驰,曾经在多部电影里致敬李小龙,并被业内人士称为李小龙的最佳模仿者。当然了,电影致敬和商标侵权是两回事,前者是对李小龙艺术形象的崇拜和尊敬,后者乃是利用李小龙招牌动作做为赚钱工具,不可同日而语。

由于李小龙已经去世,目前在美国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李小龙的形象、姓名等商标专利均专属于李小龙公司、基金会和李香凝母女。而真功夫在注册商标和使用卡通形象时,均未与李小龙形象权利所有人接洽,乃是擅自使用,这就构成了实质性的侵权行为,李香凝发起维权诉讼,亦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该商标侵权纠纷案如何判定,仅凭口舌之争无济于事,需要看双方出示的证据,以及司法机构的认定。

此类卡通形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非常复杂,因其不是直接引用肖像,而是将其设计为卡通形象,又注册使用了多年,不太容易裁决。之前乔丹商标侵权案就与此类似,亦是明星肖像权与卡通形象商标权、人名与商标名称之争,尽管绝大部分消费者都认同乔丹商标形象就是球星乔丹,但该侵权案还是历经波折,中途乔丹体育主动撤销了3个防御性商标。直至今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

可见,真功夫商标侵权案也将经历漫长的诉讼,由双方展开激烈的诉讼辩论,拿出自己的证据,而最终裁决结果也未必如李小龙粉丝和李香凝的愿望,很可能是步乔丹商标侵权案的后尘。类似卡通形象商标侵权纠纷一再发生,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说明卡通形象的商标价值愈发凸显,名人明星在保护肖像权的时候,也要早做防备,及早将卡通形象注册,以防被他人抢占注册。

同时,我国商标法律对名人明星卡通形象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疏漏,没有将其纳入版权范围,给抢注商标者留下可乘之机,亦令卡通形象所有人的权益受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基于卡通形象的商业价值获得市场认可,侵权纠纷案件频发的事实,商标法也需与时俱进,适时进行修订,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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