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市监行处字[2020]第24号,桓台县新城镇云梅副食批发部(经营者李红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桓台县新城镇云梅副食批发部(经营者李红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售出的74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整。
桓 台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0]第24号
当事人:桓台县新城镇云梅副食批发部(经营者李红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21600283197
住所:桓台县新城镇城东村
负责人姓名:李红梅
联系地址:桓台县新城镇城东村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201905181 01-AS78-71,净含量:265ml;批号:201904272 01-AL27-71,净含量:500ml,;批号:201907212 03-A-71,净含量:500ml,;批号:201801063 03-AL27-71,净含量:500ml),于2019年11月29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的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维护专员现场辨认(鉴别),均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所销售的带有 ®字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向我局出具了20190729075号《产品鉴定证明》,该文书载明的鉴定结论为“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于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91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书》照片及复印件 、谭尧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 、《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 、《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扣押物品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现场检查采集照片、桓台县新城镇云梅副食批发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负责人李红梅身份证复印件 ,《询问笔录》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No.20190729075)。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尚未售出的74瓶侵权商品;
(二)罚款3000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