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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案

发布时间:2020/3/17 17:15:45 来源:新浪新闻 浏览次数:484

原标题:浙江义乌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案

  本报金华3月13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丁 盼)今天,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护口罩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1月24日,被告人邵某从王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购得一次性口罩1万个,在明知上述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周某。1月25日,被告人邵某从田某(另案处理)处分两次以15万元的价格采购了2万个假冒第6246533号注册商标的3M防护口罩,在明知上述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卖给被告人毛某。被告人毛某在明知这些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劣质商品的情况下,又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卖给下家。经明尼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检验,上述3M牌口罩非3M公司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检验结果为假冒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3M牌口罩和一次性口罩均不符合防护口罩的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毛某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邵某、毛某在销售口罩的过程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东方法律网提供)的商品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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