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79号显示,深圳市鑫永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9〕第079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鑫永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403160FUN
法定代表人:黄东
住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1018海丽大厦丽珠阁10E
当事人委托上海两港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项链等货物。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85双,标有“adidas”商标的鞋18双、裤子1条,标有“Y-3”商标的衣服1件、包3个,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包13个、钱包3个,标有“HERMES”标识的饰品1件,标有“HERMES及图形”商标的裤子1条、鞋1双、皮带1根、伞1把、包2个、钱包1个,标有“GOYARD”商标的包14个,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帽子4个、鞋14双、衣服10件、包48个,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皮带8根、帽子8个、鞋11双,标有“GUCCI”商标的衣服10件、伞1把、包17个、钱包4个,标有“ ”标识的衣服15件,标有“TIFFANY & CO.”商标的饰品210件,标有“MONCLER及图形”商标的衣服27件,标有“DIOR”商标的包2个,标有“Dior”商标的衣服5件,标有“DANIEL WELLINGTON”商标的饰品24件,标有“MCM”商标的包30个,标有“PRADA”商标的包1个,标有“ ”商标的钱包1个,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丝巾1条、衣服4件、鞋9双、帽子4个、皮带40根,标有“LV”商标的货物钱包114个,标有“ ”商标的包127个、伞2把、手表1块,标有“LV”标识的饰品23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衣服2件、泳衣1件,标有“MIU MIU”商标的包1个、钱包2个,标有“ ”商标的伞2把、包27个、钱包2个,标有“CHANEL”商标的衣服3件、鞋22双、皮带1根、丝巾2条、垫子2个、床上用品1套,标有“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的钱包1个,标有“PANERAI”商标的手表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4053元。对于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Y-3”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YSL图形”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HERMES”、“HERME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GOYARD”商标权利人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BALENCIAGA”商标权利人巴隆夏盖,“GUCCI(图形)”、“GUCCI”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STUSSY”商标权利人STUSSY股份有限公司,“TIFFANY & CO.”商标权利人美国蒂芙妮公司,“MONCLER及图形”商标权利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DIOR”、“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DANIEL WELLINGTON”商标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MCM”商标权利人MCM控股公司,“PRADA”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权利人河之光公司,“LOUIS VUITTON”、“LV”、“(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MIU MIU”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图形)”、“CHANEL”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权利人克里斯提鲁布托,“PANERAI”商标权利人沛纳海股份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鞋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鞋、裤子上使用的“adidas”商标,衣服、包上使用的“Y-3”商标,包、钱包上使用的“YSL图形”商标,裤子、鞋、皮带、伞、包、钱包上使用的“HERMES及图形”商标,包上使用的“GOYARD”商标,帽子、鞋、衣服、包上使用的“BALENCIAGA”商标,皮带、帽子、鞋上使用的“GUCCI(图形)”商标,衣服、伞、包、钱包上使用的“GUCCI”商标,饰品上使用的“TIFFANY & CO.”商标,衣服上使用的“MONCLER及图形”商标,包上使用的“DIOR”商标,衣服上使用的“Dior”商标,饰品上使用的“DANIEL WELLINGTON”商标,包上使用的“MCM”商标,包上使用的“PRADA”商标,钱包上使用的“ ”商标,丝巾、衣服、鞋、帽子、皮带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商标,钱包上使用的“LV”商标,包、伞、手表上使用的“ ”商标,衣服、泳衣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包、钱包上使用的“MIU MIU”商标,伞、包、钱包上使用的“ ”商标,衣服、鞋、皮带、丝巾、垫子、床上用品上使用的“CHANEL”商标,钱包上使用的“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手表上使用的“PANERA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adidas”商标、“Y-3”商标、“YSL图形”商标、“HERMES及图形”商标、“GOYARD”商标、“BALENCIAGA”商标、“GUCCI(图形)”商标、“GUCCI”商标、“TIFFANY & CO.”商标、“MONCLER及图形”商标、“DIOR”商标、“Dior”商标、“DANIEL WELLINGTON”商标、“MCM”商标、“PRADA”商标、“图形”商标、“LOUIS VUITTON”商标、“LV”商标、“(图形)”商标、“BURBERRY”商标、“MIU MIU”商标、“(图形)”商标、“CHANEL”商标、“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PANERA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饰品上使用的“HERMES”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ERMES”商标构成近似,衣服上使用的“ ”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TUSSY”商标构成近似,饰品上使用的“LV”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85双,标有“adidas”商标的鞋18双、裤子1条,标有“Y-3”商标的衣服1件、包3个,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包13个、钱包3个,标有“HERMES”标识的饰品1件,标有“HERMES及图形”商标的裤子1条、鞋1双、皮带1根、伞1把、包2个、钱包1个,标有“GOYARD”商标的包14个,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帽子4个、鞋14双、衣服10件、包48个,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皮带8根、帽子8个、鞋11双,标有“GUCCI”商标的衣服10件、伞1把、包17个、钱包4个,标有“ ”标识的衣服15件,标有“TIFFANY & CO.”商标的饰品210件,标有“MONCLER及图形”商标的衣服27件,标有“DIOR”商标的包2个,标有“Dior”商标的衣服5件,标有“DANIEL WELLINGTON”商标的饰品24件,标有“MCM”商标的包30个,标有“PRADA”商标的包1个,标有“ ”商标的钱包1个,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丝巾1条、衣服4件、鞋9双、帽子4个、皮带40根,标有“LV”商标的货物钱包114个,标有“ ”商标的包127个、伞2把、手表1块,标有“LV”标识的饰品23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衣服2件、泳衣1件,标有“MIU MIU”商标的包1个、钱包2个,标有“ ”商标的伞2把、包27个、钱包2个,标有“CHANEL”商标的衣服3件、鞋22双、皮带1根、丝巾2条、垫子2个、床上用品1套,标有“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的钱包1个,标有“PANERAI”商标的手表1块,并处罚款人民币6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