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 商标新闻 | 商标知识 | 交易须知 | 海外注册 | 专利常识 | 专利分类 | 专利检索 | 专利申请 | 商标查询 | 商标注册
保护监测 : 法律法规 : 资料下载 : 企业简介 : 证书展示 : 商标在线咨询 : 公告


“窝子”酱油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开庭

发布时间:2020/4/2 17:22:3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42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窝子”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该案涉及“窝子”一词能否作为酱油调味品商品的商标。

  2000年10月,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下称先市酱油厂)申请在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并于 2001年12月获准注册。

  2017年10月,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酿公司)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国酿公司认为,“窝子”属于酱油行业的一种传统生产工艺,在酿造过程中需要在酱油缸中间打一个“窝子”,插上竹篓,酱油渗透到竹篓中,上述工艺被称为“窝子”酿造工艺,“窝子油”作为酱油的一个品种因上述生产工艺而闻名。“窝子”一词使用在 “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指向“窝子油”,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因其直接描述了酱油等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亦属于行业通用术语,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有效辨识商品来源。

  此外,国酿公司还认为,“窝子”作为商标用于“醋;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先市酱油厂作为酱油行业的从业者对“窝子”属于行业公共资源的事实理应知晓,但其仍在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抢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该案第三人先市酱油厂则认为,“窝子”一词既非酱油行业生产工艺,也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窝子”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而且,该厂为经营“窝子”牌酱油等商品多年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做出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是合法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客户服务热线:86-754-88282008 88922008 82882008 82992008
传真:86-754-88282008 手机:13353082008 Email:88@2008IT.cn
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环路建南花园11栋楼下   本站是汕头市专利协会会员单位
是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潮商”杂志理事单位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汕头市法律服务所 王晓东(主任)律师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6095137号 本站通用网址:京奥、京奥商标网、汕头商标网 本站广告位置招商
 汕头市京奥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2-2008 中国电信及广东网通提供网络 邮编:515041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