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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成烟草商标 滥用商标当休矣

发布时间:2020/8/17 17:10: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515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贵州、云南等地的市场上,销售着一款名为“天眼”牌的香烟。针对“天眼”被烟草企业注册商标并使用一事,中国控制吸烟协会8月13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部门对此事予以关注。(8月16日新华社)

  “天眼”用于某个商标实属正常,因为“天眼”二字并没有排他性。然而,从这个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以及天文图案来看,这款香烟与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有关,因为该望远镜常被人称为“中国天眼”,也被视为“大国重器”。

  如果“大国重器”与烟草扯到一起肯定不妥。据悉,“天眼”香烟已经上市两年之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是正儿八经的注册商标。而两年前的发布地恰恰选在贵州平塘,也就是国家重点科研项目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天眼”所在地,因此,“天眼”香烟无疑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就算“天眼”卷烟等商标合法注册,成为“品牌延伸”和“品牌共享”的烟草广告,也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申请注册商标者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且,“天眼”用于烟草还违反了世卫组织控烟公约。可见,无论怎么看都不能让“天眼”二字出现在烟草商标中。

  国人对“天眼”望远镜如此熟悉,其名称包括模型等已成为公共财产,而把它用于烟草商标注册显然侵权,侵犯的是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也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4款“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时也与该条第7和第8款不符,即“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天眼”已成为公共财政的条件下,却被烟草企业拿来公开合法使用,既玷污了“大国重器”的名声,还将加重吸烟者的自豪感,不仅不利于控烟,反而与控烟背道而行。“吸烟有害健康”几乎人人皆知,多数国家使用“吸烟有害”警示图片,而在我国,就连“大国重器”都被用于烟草宣传,实乃咄咄怪事,如此商标滥用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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