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全天然”“老手艺”“霾卫士”……事实上,这些听起来“靠谱”的标志用来申请注册为商标都会被驳回,因为它们具有“欺骗性”。3月31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解读,明晰了涉“欺骗性”条款案件的审理要点和类型化认定。
对于“欺骗性”条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解释称,该条款是指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称,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据介绍,常见的涉“欺骗性”条款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比如“有机荟”“元生肽”“霾卫士”“老手艺”等,均属于不予获准注册商标的情形。此外,还有一类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在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使用“为胃好”商标,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因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类似的情况还有“享瘦曲线”“霾卫士”等。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椰树鲜榨”商标。法院审理后认为,“鲜榨”一词有“新鲜压榨”的含义,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均为“新鲜压榨”而成,从而可能产生误认,因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类似的情况还有“植萃醇露”“老手艺”等。
张剑提示,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可能具有欺骗性的词语,避免触碰“欺骗性”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