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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原则

发布时间:2007/6/25 14:18:4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079
  ★国内驰名原则,而非国际驰名性。

  ★案情需要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确需对该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主动审查的原则,即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若商标权利人只要在其中的某个因素上不能举证,驰名的事实就不能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享有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机关有三个: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的认定途径有下列五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认定。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

  ★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

  ★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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