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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恒丰“联姻” 因商标纠纷上公堂闹“离婚”

发布时间:2010/6/18 9:51:50 来源:北方新闻网 浏览次数:191
本报讯(记者夏合琴)总部位于呼市的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总部位于巴彦淖尔市的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合作成立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双方当初的“婚姻”基础不牢靠,“联姻”伊始就矛盾纠纷不断。最近,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为由把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知识产权纠纷案。

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称: 1996年 12月 28日,原告经申请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第 92367号《商标注册证》,续展期为 2006年 12月 28日至 2016年 12月 27日),该注册商标适用于面粉等商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 2009年期间,擅自在其生产的面粉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违法上市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对被告的侵权商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原告为调查、取证和委托代理人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拒绝承担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被告 50万元、支付调查取证费 625元、支付律师费 25000元。原告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被告涉嫌侵权的面粉包装袋和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对被告的侵权商品进行现场查封的照片。

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巴彦淖尔市的同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了辩护。其代理人当庭承认内蒙古恒丰大公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确在面粉的包装袋上有印制和粘贴涉案商标的行为,但应该视为原告明知和默许的行为,因为原告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粘贴涉案商标的行为很有可能是原告所为。并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因为商标注册证上标明的注册人为内蒙古大公实业总公司,而非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任何依据。

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人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明确,有在呼市各大超市合法购买侵权产品留取的证据,有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生产车间当场发现的侵权商标和未及上市销售的侵权商品为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条来表明原告曾明知和默许被告使用侵权商标,更没有证据表明侵权商标为原告所贴。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其代理人举证陈述是自治区相关局、委、办在批准内蒙古大公实业总公司改制为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时,把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一并承继了,商标也是自然承继,这一点此前巴彦淖尔市的两级法院都予认可,原告主张侵权商标的合法主体。

据悉,法院对本案进行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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