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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起“凤凰”商标权益纠纷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0/11/27 10:23:46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171
  中新网上海11月27日电 (杜鹏 陈静)记者今日获悉,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上海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诉凤凰车件公司侵犯其“凤凰牌”商标专用权上诉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支付赔偿金的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凤凰”字号的请求,没有给予支持。

  家喻户晓的老品牌“凤凰牌”的拥有者,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和金山开发公司遭遇了一件头痛的事情。在市场调查中他们发现,有另一个厂家生产的自行车打着醒目的“凤凰”标识在商场销售。他们认为,对方显然侵犯了 “凤凰牌”商标的专用权,对自己的经营造成了损害。

  然而,另一家“凤凰”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却认为,自己本来与“凤凰”有着很深的渊源,既然公司名字就叫上海凤凰车件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公司的名字有何不可?双方因此争论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凤凰牌”商标于1979年即核准注册,并于1991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凤凰车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凤凰车件公司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以较大字体标注“凤凰”、“凤凰车件”、“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车件”字样,而“凤之铃”注册商标,仅以较小字体标注文字,既未使用图形,也未标明注册标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凤凰车件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认。因而超出了合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侵入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判决: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使用许可权;在《解放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与此同时,法院对于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要求凤凰车件公司停止使用“凤凰”字号的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凤凰车件公司由原上海自行车前叉厂于1995年改制后成立,公司成立时使用“凤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合法来源,且与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法院认为,凤凰车件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生产的产品上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全称,不得突出标注“凤凰”、“凤凰车件”、“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车件”字样,以避免涉入其他诉讼。至此,这起错综复杂的商标权益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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