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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钢材贴上“宝钢”商标 董事长假冒商标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25 11:02:18 来源:东方法眼 浏览次数:272

  买来普通钢材,却冒充“宝山钢铁”卖了出去,近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判处单位直接主管人员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1369.54元。

  2010年4月,江阴市某金属材料交易公司董事长江某接到一笔160万的生意,由于对方上海某实业公司指名要购买宝钢品牌的热轧卷板、平板两样货物,而公司当时并没有“宝山钢铁”,在公司职员赵某的提议下,江某便派赵某去江阴当地一家钢材公司购买热轧卷板等材料,花费近158万元。随后,江某安排赵某等人仿照宝山钢铁的产品标识,在该钢材上喷涂、粘贴宝钢产品的注册商标,并随货伪造了质量证明书,冒充宝钢钢材卖给了上海的公司,从中获利21369.54元。

  3个月后,该钢材被人察觉为假冒产品,江某见事情败露,便与赵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从事单位业务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并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确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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