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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柯桥标榜美发店胜诉

发布时间:2011/2/23 10:16:35 来源:杭州日报网 浏览次数:380

  在经历半年多的紧张官司后,绍兴县柯桥标榜美发店店主杨建强终于松了一口气,因为几天前,他收到了绍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官司以他的胜诉而告终。就在半年前,他冷不丁被远在天津的标榜美容美发店店主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到了法院,这突如其来的麻烦曾一度让他措手不及……

  缘何招来天津的“不速之客”?

  今年35岁的杨建强来自温州永嘉,1992年在绍兴市区创办了一家店名为“标榜”的发廊,1996年该店迁到柯桥的浙纤商都,当年,这个店便加盟了美国“PIVOT POINT”(中文近似译音“标榜”)美发机构,并获得其技术支持,但没在中国注册。而后,他又将店迁到柯桥管宁小区,与其哥嫂共同经营。2007年,由于哥哥身体原因,该店转让给杨建强一人经营。

  此后,颇有志向的杨建强一直想将该店做大做强,然而去年6月1日,天津标榜美发设计中心业主(以下简称“天津标榜”)张某,一纸诉状将杨建强告上了法院,指称他侵犯了天津标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某在诉状中称,天津标榜于1989年1月30日成立,1997年4月28日,天津标榜取得“标榜”文字加“BIAOBANG”拼音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20多年的使用和推广,“标榜”品牌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招致大量国内同行的仿冒。“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面门头招牌及其服务场所、宣传单上突出使用‘标榜’字样,招揽顾客,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以上理由,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杨建强立即停止使用“标榜”字号,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两个“标榜”都以自己为先

  杨建强很快应诉称,他在绍兴县柯桥的标榜美发店,开店时间早于原告“标榜”商标的注册时间。杨建强同时认为,天津标榜的商标在浙江省范围内没有任何知名度,他合理使用“标榜”字样不会导致与原告的商标混同。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的“标榜”成立在先。

  越来越多的新证据出现,使得案件扑朔迷离,为此,法院将该案审理期限延长6个月。这6个月来,杨建强心里七上八下,因为他清楚,一旦这场官司败诉,他10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所以,对于即将来到的判决,他一直忐忑不安。

  没有搭车利用商标的故意!

  2月10日的判决书,宣告了他是这场官司的获胜方。法院认为:1989年1月30日天津标榜发型厅成立,2007年3月,名称变更为标榜美容美发设计中心,业主也变更为张某。国家商标局于1997年4月28日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天津标榜对“标榜”文字和“BIAOBANG”拼音组合享有商标专用权,服务项目是高级理发店、美容院。而1996年成立的“绍兴标榜”,在2007年7月16日由注册业主钱某(杨建强的嫂子)注销,注销原因是发生转让行为,同日,绍兴县柯桥标榜美发店成立,业主为被告杨建强。

  在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绍兴县柯桥标榜美发店在柯桥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由来已久,其未超过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并非是在“标榜”商标注册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字号中使用“标榜”两字,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不存在搭车利用“标榜”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被告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而有意在字号中使用的情形。

  据此,法院形成了判决结论:被告字号绍兴县柯桥标榜美发店依法不构成对原告“标榜”商标的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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