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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爱商标判归中国企业

发布时间:2011/5/10 10:44:15 来源:中国创新网 浏览次数:288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发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告知其对“索爱”商标确权纠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予以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刘建佳和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索爱”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并无不当。其次,根据索尼爱立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索爱”商标已经成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及其未注册商标“索尼爱立信”的简称。在“索爱”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相关手机均未在中国大陆生产或销售,其关于争议商标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简称的主张也不成立。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在“索爱”商标申请日前,没有证据证明索尼爱立信公司有将该商标用来标识其产品来源的意图,相关媒体对索尼爱立信公司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其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因此索尼爱立信公司关于“索爱”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这场持续时间长达5年之久的国外巨头和民族企业之间的商标官司终于盖棺定论,索爱中文商标最终判归民族企业——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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