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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布十大商标侵权案 露露等品牌被侵权

发布时间:2011/6/1 10:42:09 来源:燕赵都市网 浏览次数:278
案例一:保护“舒肤佳”、“海飞丝”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9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在西二环一库房内存有大量假舒肤佳香皂,请求工商部门查处。桥西工商局立即赶到涉案地点,经过三个小时的蹲守,在等到当事人前来仓库取货时,执法人员冲了进去,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库内共有用牛皮纸箱包装的“舒肤佳”香皂738件(每件装有72块X125克)和20件“海飞丝”洗发水(20瓶X200ml)。当事人已经销售62箱“舒肤佳”香皂,获利155元,非法经营额为18955元。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宝洁公司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假冒舒肤佳香皂738箱(每箱72块、每块净含量125克)和没收并销毁假冒海飞丝洗发水20箱(每箱24瓶、每瓶200毫升)和罚款30000元的决定。

  案例二:保护“维维豆奶”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9日上午9时(星期日),石家庄市桥西工商局西环分局接到维维集团石家庄办事处张瑞的电话举报,称经线人跟踪得知华北食品城某商户仓库内购进了一批假冒维维豆奶,希望予以查处。桥西工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涉案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2月下旬从藁城一家地下加工小作坊购进一批“维维豆奶”产品进行销售,该产品外包装箱使用了“喜洋洋米饼”的名称以及厂名厂址,而箱内另有一层与江苏维维集团生产的“维维豆奶”产品相同的包装箱,并且标注与该厂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产品标识完全一样,箱体内装有与“维维豆奶”塑料包装完全一样的豆奶产品,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共购进100箱,其中规格为460型的产品和规格为560型的产品各50箱,每箱进价75元,合计进货金额7500元,已售出81箱,每箱售价95元,销售金额合计7695元,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合计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桥西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维维豆奶19箱和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保护“欧珀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举报,诉称红旗南大街西美花城2-2-2402室销售侵犯“欧珀莱”、“AUPRE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化妆品。桥西区工商局经周密组织对现场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现场有带隔断的12张办公桌且每张桌子上都有一部电话,有九名工作人员正在打电话。有一间屋摆放一张办公桌,桌上摆放有笔记本电脑一台,在桌前堆放有11盒标有“欧珀莱”、“AUPRES”注册商标标识的套装化妆品(每盒6件套)。经查,当事人所用欧珀莱会员顾客的资料是通过网络搜索到贩卖数据资料的QQ群,然后通过QQ联系购买的。从2010年的4月8日租用该房屋起开始雇佣人员以厂家回馈老顾客的名义进行电话销售;通过朋友购进,分两次共购进50盒,进价145元/盒,销售价298元/盒,通过电话联系销售到全国各省市,产品包装上标有“欧珀莱”、“AUPRES”注册商标标识及形象代言人孙俪图像等内容。经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至查获时止,已销售39盒,销货款11622元,未售出11盒,非法经营额共计132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11年5月28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标有“欧珀莱”、“AUPRES”的化妆品11盒(每盒6件套);3、罚款20000元。

  案例四:保护“田七”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5月9日,晋州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涉嫌生产侵权洗衣皂行为的晋州市某日用洗涤剂厂实施突击检查时,在仓库一角发现有53个该企业使用后剩余的标有“天然、清新时尚;金枫、无磷、田七;精华洗衣皂、石家庄晋州市某日用洗涤剂厂”内容的洗衣皂包装箱,包装箱背景颜色为绿色,其中“田七”二字超大且用红色突出标注,与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田七”相近似。

  经查,晋州市某日用洗涤剂厂于今年4月中旬,生产947箱该种包装洗衣皂,以每箱2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得货款18940元,盈利1799.3元,剩余53个包装箱,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2011年5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当事人仓库内的53个侵权包装箱;3、罚款30000元。

  案例五:保护“资生堂”涉外商标专用权案(头发营养油)

  2011年3月24日,接广州柏偲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广场三层001号商店销售的资生堂头发营养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新华工商局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稳其于2011年3月从广州交易会上购进十箱印有“资生堂”字样头发营养油,其礼品盒上印有汉字“资生堂”与字母“SHISEIDO”字样。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汉字“资生堂”和字母“SHISEIDO”相同。经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新华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头发营养油5箱;3、罚款10000元。

  案例六:保护宝洁公司“VS”和与“沙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5月6日,根据宝洁公司(美国)注册商标在中国被许可排他使用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投诉,新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的总后05仓库18-2号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库房内存放有标称为台湾沙宣(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地址:香港旺角花园街2-16好景商业中心1510A室),广州市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工业区)的“VS SALONS”莎萱牌果酸柔顺烫产品8箱;标称由广州市鑫发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经济合作社) “VS SASSDON”HAIR CARE TREATMENT头发护理产品19箱;标称为美国沙宣(国际)化妆品中国沙宣有限公司总代理的“沙宣柔亮香水修护蜜”13箱。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随后又来到货物所有人新华区丰姿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广场三层北区003号字号的门面检查,发现货架摆放有上述三款产品,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销售清单上显示有这三种产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三款产品使用“VS”和“沙宣”标志已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证明文件。以上三款产品均非宝洁公司生产的产品且商品包装上都使用了与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罚款10000元。

  案例七:保护“同福”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2月23日上午,安徽同福食品有限公司指派公司打假工作人员李国语同志携投诉材料及同福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中国驰名商标复印件,到行唐县工商局投诉石家庄维他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行唐县东安香要车行路518号)生产的同福同享碗粥、百福同享碗粥产品侵犯其公司的同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和混淆。

  当日,行唐县工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行唐县东安香村车石行路518号的石家庄维他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库房进行了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同福同享1998箱(12碗×320克)进行封存。行唐县工商局认为石家庄维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福同享碗粥侵犯了安徽同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百福同享碗粥不构成侵犯“同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同福”注册商标专用权。2、没收并销毁当事人侵犯“同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福同享碗粥1998箱(规格12×320克)。3、罚款30800元。

  案例八:保护“鲁花”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2月17日,长安区工商局接到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鲁花花生油食用时发现味道、颜色与市面上销售的产品不一致,特别难闻”的督办函后,我局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到经销商门店进行调查。经查:白佛蔬菜批发市场富华粮油店个体工商户寇军锁于2010年11月购进鲁花花生油20箱,每箱370元,共80桶,当月全部销售给市内某单位。经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鲁花注册商标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1万元的决定。

  案例九:保护“资生堂”涉外商标专用权案(洗发露)

  2011年5月10日,裕华区工商局裕东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翟营南大街世纪联华超市内查获了与日本“资生堂”驰名商标近似的侵权洗发露。

  经现场检查,该超市洗发专柜最下层摆放的“姿生堂”产品外观上标有“SEISEIDO”的英文字样,在英文下方标有“姿生堂”几个汉字,产品上显示生产地址是:汕头市舒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查,日本“资生堂”商标主要用于香皂、肥皂、洗涤剂、化妆品、牙膏、牙粉等商品上,因汕头市舒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姿生堂”化妆品与日本的“资生堂”化妆品极其相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产品进行了查扣,共查扣侵权“姿生堂”洗发露32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十:保护“露露”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月17日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在石家庄藁城市永安路19号河北口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其商品。石家庄市工商局经检支队赶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7000多件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知名饮料“露露”牌杏仁露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饮料。经查,该公司从2010年11月开始生产了10000箱(每件20瓶),已售出2737箱同,获利16422元,。购进了10000个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包装、装满近似的包装罐。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的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422元,罚款33578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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