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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商品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异地刑拘

发布时间:2011/6/7 9:38:03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254
郑州马先生来电咨询:

  我弟弟前一段时间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我弟弟原来在郑州做小家电批发生意,但产品系假冒名牌,拘留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额为3万元,其中2万元被销到濮阳市,库存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为13万元。我听说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要达到销售额最低为5万元,而我弟弟的销售金额不够,另外,我弟弟在郑州做生意。请问,某市公安局是否有权将我弟弟刑拘?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朱广晓解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其立案追诉的最低标准是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结合你讲述的事实,你弟弟已销售金额为3万元不满5万元,但是与库存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6万元,因此,你弟弟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是属于未遂形态,故公安机关对你弟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正确的。

  关于此种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述《意见》也有明确规定。该《意见》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你弟弟虽然在郑州做生意,但是其往某市销售过2万元产品,所以某市作为销售地,当地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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