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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鼎湖山泉”打赢“肇鼎山泉”

发布时间:2011/7/20 9:21:46 来源:金融界 浏览次数:329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陆志霖报道:备受关注的华南水业最大侵权案件———“肇鼎山泉”侵犯“鼎湖山泉”商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记者7月14日从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裁定“肇鼎山泉”商标因与“鼎湖山泉”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予核准注册。

  “鼎湖山泉”商标是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于1999年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2002年9月11日,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肇鼎山泉”,同样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

  由于“肇鼎山泉”的商标设计与“鼎湖山泉”十分近似,很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2009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后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0年11月19日,北京中院作出判决:“原告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对于中院的判决,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依旧不服,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华南水业最大侵权案件以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维权胜利结束。

  有知识产权专家认为,饮用水行业屡屡出现商标及包装装潢被侵权的事件,企业首先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在商标、厂家、产地、包装装潢等各个方面着手维权,运用商标法、产品标志标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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