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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近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1/9/15 10:10:12 来源:新民网 浏览次数:233
近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五万元。

  据悉,今年年初,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发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寅午宝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4月19日,该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傍名牌”展开了激烈庭辩,并各自出示诸多证据加以证明。经统计,原告方代理律师刘一宏、蒋及军向法院共提交了7组36份证据。法院最终裁决,该案将择日宣判。7月22日15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

  对于被告“寅午宝公司”败诉的判决结果,五粮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满意。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刘一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不仅有利于维护五粮液公司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白酒行业的公平竞争。”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与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标诉讼案件在全国时有发生。“五粮液”状告“七粮液”,只是当下中国白酒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酒类行业傍名牌现象不断出现,主要缘于酒类行业的快速发展及存在的巨大利润空间。傍名牌不仅节约了品牌宣传的前期成本,更是让这些企业搭上了便车,借助名牌的优势进入快速收割期。”一位白酒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

  “但是,傍名牌现象的危害非常大,不仅扰乱了酒类行业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破坏了公平的酒类市场竞争环境。”该资深人士同时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无疑是对那些企图通过‘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当获利的白酒企业予以警示。同时,也提醒各大知名白酒企业要加大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效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形象。”

  另据了解,为了加强对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五粮液,早在2008年就成立“打假维权管理办公室”。五粮液的“打假维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遍布全国,负责对全国市场进行监控和配合各地执法部门对五粮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大力打击制售假冒五粮液系列酒等不法行为,不断整顿和净化市场,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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