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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龙摄影”是否侵犯了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1/9/22 9:30:45 来源:浙江在线 浏览次数:173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9月21日讯 嘉兴丽致龙摄影有限公司(诉称龙摄影)自2001年开业以来,凭借贴心的服务和实惠的价格,逐步打开本地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但最近,龙摄影的老板却犯了愁,因为公司被告上了法庭,起因就是自己门店牌匾上“”和“DRAGON”的标识。9月21日,嘉兴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龙摄影”的商标权纠纷。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分别到庭应诉。

  原告林先生是台籍人士,其在诉状中称,“早在1995年,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已在国家商标局作了注册登记,两个商标在“摄影、礼服”等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林先生作为商标的持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若没有许可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擅自使用。”原告律师表示,当林先生发现被告龙摄影在门店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龍DRAGON”的字样,他认为,这样的举动很容易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导致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的业务存在关系。于是,林先生起诉龙摄影,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5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出示了两份注册商标以及被告牌匾的照片。两份注册商标是文字与图案的组合,除了“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的字样,在下方分别有一个龙的图形和一顶花轿。而被告的门店用的是“”和“DRAGON”的字样。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律师一再表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的商标既有文字又有图形,而我们的门店用的是简化的名称,也没有图案,根本没有相似之处,也不相近,谈不上侵权。”

  面对被告的反驳,原告律师指出龙摄影的老板也是台湾人,“龙摄影在台湾甚至于在大陆都是相当的知名的,作为台湾人他应该知道这点。”原告律师表示,按照被告的说法,门店若要简化应当简化成丽致龙,而不是简化成龙。之所以使用龙,就是因为这是个知名品牌。而且公司对外自称龙摄影,已经造成了公众的误认。

  对于5万元的经济赔偿,原告律师表示,被告从企业注册成立至今到现在是一直使用龙的标识,其侵权行为达10年之久,这点金额并不算高。

  由于原被告均同意协商,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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