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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实施已10年 届满商标不续展将变“侵权”

发布时间:2011/12/8 11:22:32 来源:德州新闻网 浏览次数:264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郑乃春 通讯员 冯晓清 徐晓)近日,齐河县工商人员查处了一起“冒用”注册商标案,当事人孟某原本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因为在商标的续展期内未续展注册,且超出有效期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人”。
    据了解,孟某持有的注册商标是2001年4月7日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截至2011年4月6日。今年8月份,
齐河县工商局发现孟某持有的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齐河工商局依照程序向孟某进行了行政提示,建议其在10月6日之前申请续展。但孟某并没有申请续展。孟某称,考虑到自己的商标在县城有一定的知名度,大家都知道这个商标归自己所有,加上业务繁忙,也就没顾得上,仍继续在产品上使用着,没想到被工商局开了罚单。
   
齐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据介绍,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修改实施后,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眼下这批商标的10年有效期届满,工商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得知,很多知名企业忽视了为注册商标办理续展手续,使用10年之久的老商标面临着被注销的命运。老商标具有较高价值,提醒商标注册者不要轻易丢掉,应尽快办理商标续展,否则商标将面临被注销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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