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的规定有效期为三年。
目前一些知名企业在经营中由于注重产品质量并加大品牌宣传力度,使其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将别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著名商标的认定禁止他人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不仅保护了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起到了促进作用,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开始于1992年,
根据《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北京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截至目前本市共有有效著名商标5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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