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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假香烟包装盒商标标识

发布时间:2012/3/7 11:53:18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157
本报讯 (记者李岱娜 通讯员林允源)伙同他人租赁房屋提供机械,招募组织工人从事非法印制假冒品牌香烟内外包装盒商标标识活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龙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据悉,自全市“三打两建”行动开展以来,龙湖区法院加大对三类重点打击犯罪案件的审理和惩处力度,依法及时审判了一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刑事案件,对32名被告人宣告有罪判决。

  2010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华姐”(在逃)合伙印制假冒香烟包装盒商标标识。由被告人陈某提供“烫金”机械并租赁龙湖区外砂镇下三合村兴财路两处出租屋为工场,招募组织工人在该处进行印制;同案人“华姐”则提供半成品烟盒及烫制商标标识所需的金属模板金膜。同月月底,被告人陈某先后雇佣了被告人陈某福等9人在上述两处工场从事非法印制假冒云烟玉溪真龙等品牌香烟内外包装盒商标标识活动。2011年5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上述工场,现场抓获上述被告人,缴获印制机械等工具一批以及八个品牌的香烟内外包装盒16个品种的商标标识共计2556940件。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10名被告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主犯陈某和9名同案人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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