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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标含病毒名称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6/12 14:58:1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222
因法院对关乎公众生命健康的商品的商标注册特别审慎对待,诺华疫苗与诊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诺华公司)在华申请的“VAXEM-HIB”商标在经历两级诉讼后最终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并将因此面临被最终驳回注册的命运。

  2005年9月,诺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882940号“VAXEM-HIB”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疫苗、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然而据了解,“HIB”特指侵袭性B型流感嗜血杆菌,是目前我国儿童呼吸道的首位致病菌。2008年9月,商标局基于以上原因,认定该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影响用药安全,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诺华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过程中,诺华公司声明放弃对“HIB”的专用权,仅请求核准在人用疫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商评委仍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诺华公司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然而“HIB”作为主要会引起幼儿下呼吸道感染的致病菌,有其特定含义。法院以申请商标
如用于其他人用疫苗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药品名称产生误认为由,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诺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并主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了其商品名为“VAXEM-HIB”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足见药品主管机关不认为与申请商标
同名的商品名会对公众用药安全造成问题。

  然而,对于诺华公司的主张,北京高院未予认可,并认为“VAXEM-HIB”作为商品名是否被药品主管机关批准与本案申请商标
是否应当获准注册不具有关联性。北京高院指出,“HIB”存在特指情形,即使仅申请注册在“人用疫苗”商品上,也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对于关乎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人用疫苗等商品而言,即使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可能性极小,也应当尽力加以预防,以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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