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潘集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祁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祁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第二被告人谭小君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第三被告人芦明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6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人祁春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在浙江省嵊州市工业园内定购无牌、无商标的抽油烟机、灶具,后在合肥市站塘路的租赁仓库内,其利用模具对抽油烟机和灶具进行贴牌,贴上“澳柯玛”和“华太”的注册商标,将贴好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在合肥市安徽大市场的“东海厨具”店内对外批发和零售,分别销往淮南(潘集区、田家庵区)、铜陵等地,谋取暴利,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约为近30余万元。
第二被告人谭小君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在浙江省嵊州市工业园内订购“白皮机”(无牌抽油烟机),后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出租房内将“白皮机”包装在由祁春提供的“澳柯玛”抽油烟机外包装箱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给祁春,至案发,谭小君发给祁春“白皮机”及假冒“澳柯玛”抽油烟机共计150台,非法经营数额为16余万元。
第三被告人芦明于2010年6月2010年12月按照祁春的要求,为其生产了3WK1等型号的假冒“澳柯玛”注册商标灶具,非法经营数额为6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春、谭小君、芦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