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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三修:禁止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2012/9/6 11:11:47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186

  备受外界关注的《商标法》修改细则终于浮出水面。

  在近日召开的“2012中国商标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详细阐述了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据他介绍,此次商标法修改包括简化申请程序、禁止恶意抢注、加大侵权处罚力度等方面,这也意味着修改长达9年的商标法,距离颁布实施更近一步。

  去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各界反馈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对修订草案再次调整、修改,按照原计划年底报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核,最快明年开始实施。

  不过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否按照原计划完成还不确定。

  禁止抢注

  据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介绍,我国商标抢注的高峰出现在2003-2006年,因为抢注之后,引发大量商标撤销纠纷,2007年开始,行政机关逐渐改进审理手段解决积累的案件,现在申请人对商标抢注也趋于冷静。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全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经由2008年的69.8万件跃升至2011年的141.7万件,三年翻了一番。

  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有望专门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禁止恶意抢注已在先取得并使用的商标。

  恶意抢注是社会普遍反映强烈要修改的内容之一,最近对商标法修改的几次征求意见中,与会者的讨论又回到立法的基本问题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条规定已经足够,打击恶意抢注的关键在于如何执法。

  也有观点认为,条文中对“不正当手段”、“有一定影响”等条件表述太多,既然抢注商标,就不存在定性不正当手段问题,而且只要是有人已经在使用的商标,也不应该考虑是否商标有一定影响。

  “知名度本身尺度把握不一样,如果以驰名商标作为标准,那门槛就高了。既然阻止商标抢注,就应该把门槛放低。”程永顺表示。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认定上一直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进一步明确保护原则,如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等。

  简化审查手续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问题,工商总局经过一系列简化、压缩,目前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保持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审理周期缩短至20个月以内,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

  由于法律规定中涉及到的程序,虽然压缩审查周期,但时间仍然比较长。比如有人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要根据申请复审并作出裁决。

  随着商标评审委员会加大审查力量,使得审查时间大大压缩,但是商标申请量在不断增加,速度提升与申请人的期待仍有差距。

  《商标法》三修:禁止恶意抢注

  在修订草案中,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比如规定商标异议仍由商标局受理,如果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则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为终局性的,异议人无权请求复审,也无权向法院起诉。

  但是在商标获得注册后仍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注册申请,同时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的,申请人有权向商评委请求复审,不服商评委裁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程永顺表示,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种观点,即建议将异议程序统一交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进行审查,如双方对商评委裁定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这一做法不仅简化了现有异议程序经商标局,商评委,一、二审法院四级审查的繁琐程序,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保证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程序权利,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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