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记者毛一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立即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和企业厂牌,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登报道歉,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655万元。
2012年5月22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某大型调味公司”使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产品,随即引起舆论关注。5月23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该“某大型调味公司”为威极公司,但社会舆论仍纷纷猜测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5月30日,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已对其造成严重损害,遂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后经补交材料,佛山市中院6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
在判决中法院确认,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威极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于1998年2月24日,海天公司的“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对而言是在先权利。
法院认为,威极公司将海天公司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字号,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违反了威极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海天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因没有证据表明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威极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