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究竟是合肥的还是广东中山的?标的额为1500万元的“采蝶轩商标侵权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广东采蝶轩:
要求对方赔偿1500万元
“我们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150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庭审中表示。
原告广东中山食品总公司认为,早在1981年该公司成立时,就创立了采蝶轩文字的商标,并于1998年成功注册。商标有效期到2009年,之后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后来,该公司在2005年分别对蝴蝶图形、采蝶轩文字、CAIDIEXUAN CAKE3个商标进行了注册。
庭审中,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采蝶轩”三个字是1992年邀请中山市书法家协会的黄衍增先生亲自设计的美术字体,并且使用至今。广东中山食品总公司发现合肥采蝶轩食品公司在店面、食品的外包装和宣传广告上均使用采蝶轩的文字及图形,侵犯了其商标权。
合肥采蝶轩是“搭便车”
原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判决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使用自己享有的“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商标,而且停止在企业名称以及网站中使用,并拆除、销毁任何带有“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的标志、招牌、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等。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广东中山采蝶轩在广东一带是非常有名的老牌糕点店,合肥采蝶轩的行为无疑是在“搭便车”。
>>>合肥采蝶轩:
对方此举是不正当竞争
被告合肥采蝶轩代理律师陶鑫良表示,合肥采蝶轩在长三角一带的影响力,以及在合肥市民心中的地位,与广东中山采蝶轩没有一点关系。“我们才是‘采蝶轩’这一商标的唯一培育者。”他指出,广东中山采蝶轩如今想将他们辛苦培育的采蝶轩品牌“摘”走,属于不正当竞争。
陶鑫良律师表示,合肥采蝶轩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35类“采蝶轩”商标。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讲,合肥采蝶轩公司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刚刚起步时就广泛持续地使用“采蝶轩”字样于门面、包装和销售店面的门头上。合肥采蝶轩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在先,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使用在先的经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侵犯其产品商标权”一说。
我们实际使用商标在先
庭审现场,合肥采蝶轩还请来了4名证人——从1999年就为最初的“采蝶轩蛋糕世界面包房”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卫生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到当年向合肥采蝶轩出租门面房的老房东,甚至是为最初这家店面制作门头的广告公司员工都逐一出庭。
“可以证明合肥采蝶轩实际经营使用在先,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根本不存在侵犯对方商标权一说。”陶鑫良律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