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容易误认构成侵权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的特定行业内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点。“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其实指抄手,在作为食品使用时不构成对“老麻”商标的侵权。
但经法院调查,被告店面招牌上的字用力不均,“某某”二字显得非常小,“老麻抄手”几个字却很醒目。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为中文域名,并在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宣传加盟商以“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图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老麻”商标有联系,侵害了“老麻”商标专用权。
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得的利益。去年年底,市五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域名和宣传,并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
昨日,市五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春节后该院发出了今年第1号司法建议书,就该案反映出的部分餐馆、饭店使用“老麻抄手”作为招牌的行为,向市饮食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帮助经营者正确理解通用名称,合法使用店面招牌。同时引导经营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