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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商标门店招牌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3/3/13 10:59:22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191
本报讯(李挺 记者 廖文凯)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的商标是家喻户晓的白酒品牌—“茅台”。

  东坡区某烟酒茶经营部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了与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一致的“贵州茅台”文字和“MOUTAI上红下蓝”图形。贵州茅台认为该经营部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经营部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该经营部业主认为其销售的白酒是正规渠道进货而来,且系贵州茅台下属子公司生产的白酒,所以使用“茅台”的文字或图形商标并不侵权。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经营部在其门店招牌上完整、显著地使用了“贵州茅台”文字和“MOUTAI上红下蓝”图形,从左至右分别为:“MOUTAI上红下蓝图形、贵州茅台集团、某经营部”。此种使用并未取得贵州茅台的授权或同意,属擅自使用。同时,贵州茅台的文字和图形商标与其商铺名称并列排放,客观上会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上对权利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认为其系贵州茅台的特许经销商,其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该经营部停止侵权,在媒体上登文道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为了扩大影响或招揽顾客,部分商家会将自己销售商品的相关文字和图形商标制作成店面招牌。如果此种行为未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即使其所销售的是正规商品仍有可能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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