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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搭赠假冒产品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3/4/6 10:25:27 来源:义乌新闻网 浏览次数:204
本报讯近日,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处了一起网络搭赠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的案子。

  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荷叶塘物华路某处现场发现标有“NIKE”帽子65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NIKE”商标的授权文书,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扣留。

  据调查,当事人李女士是黑龙江人,2006年8月来义乌经商。去年12月,李女士在诚信二区一家店里看到了一批冒牌“NIKE”帽子,虽然质量普遍较差,但因为价格比较便宜,就以1元/个的价格收购了6500个。今年1月初,李女士开始在荷叶塘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经营帽子围巾,把购进的假冒“NIKE”帽子作为赠品送给网上购买货物的客户。不过令她没想到的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市经检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表面上看,搭赠是买家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事实搭赠也是销售的一种形式。虽然“赠品”不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单独销售,不单独产生利润。但通过搭赠,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该利益的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是经营者的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搭赠行为实际上也扩散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客观上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仍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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