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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一半案例涉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3/4/19 10:41:06 来源:新浪 浏览次数:256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在综合考虑此前新闻报道中获得的社会反响以及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后,包括粤港美心品牌之争在内的多个案例榜上有名,榜单上还出现近年来大量新增出现的网络售假案件典型。从入选案件类型看,超过半数案件因商标侵权引起。

  ●南方日报记者 黄少宏 通讯员 王创辉

  典型

  1

  商业城及时制止鞋店侵权避免赔偿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国际知名体育用品品牌彪马的品牌持有人。

  2011年3月15日,波马公司维权团队在公证员的陪同下来到厚街镇阳光商业城,在商业城内的伟南鞋店购买两双涉嫌商标侵权的运动鞋。

  此后,波马公司以伟南鞋店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由,向鞋店老板丘伟南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商讨赔偿事宜。与此同时,波马公司还以涉嫌帮助侵权为由将阳光商业城的业主单位——大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大中公司在庭审期间辩称,在收到律师函前,其对伟南鞋店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在知晓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发布通知给伟南鞋店,督促其下架侵权产品、与波马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在丘伟南并未采取积极行动后,大中公司第二次发出通知,催其尽快处理相关事宜,并对丘伟南经营的铺位予以通报批评,将其列为不诚信经营商铺,取消其申请减免租金、管理费等优惠政策的资格,在其合同期满后不予其续约。

  法官认为,大中公司的上述措施已经尽到出租人和市场管理方的义务,可认定已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波马公司关于大中公司故意为丘伟南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进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丘伟南赔偿波马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近年来,东莞的综合商业体多次因“帮助侵权”被权利人告上法庭,本案中,大中公司在得知侵权后采取恰当的措施制止侵权,最终无需承担责任。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大中公司的做法对其他商业体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典型

  2

  香港美心遭遇“搭便车”维权成功

  一个是香港知名月饼,一个是东莞本土饼屋,因为都叫“美心”也都生产月饼而对簿公堂。

  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心”)认为,该公司于1969年在香港独资设立,并于1995年在内地取得“美心”、“MEIXIN”糕点、月饼、包子等领域的商标专用权。为了提高该商标在内地的市场影响力及公众知晓度,美心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其商号及商标进行持续宣传。然而,莞本地企业虎门美心饼屋(以下简称“虎门美心”)却将“美心”及“MEIXIN”字样大量使用在该西饼屋销售的月饼、糕点等食品上。香港美心认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自身的商号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上,虎门美心反驳称,自己公司早在1991年便开始使用“美心”字样制作产品,这个时间早于香港美心公司在内地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根据商标法中的相关政策,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认定香港美心在华南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虎门美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将“美心”商标文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登记,主观上存在“搭便车”恶意。判决虎门美心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香港美心15万元经济损失。

  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搭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便车”而引起的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法院人士认为,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导向,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对企业加大力度创造自身品牌也具有鼓励和促进作用。

  典型

  3

  假名牌包包网上网下疯狂卖

  2008年年底,彭某在淘宝网注册名为“疯狂的包”的网店,2010年7月份在厚街镇鸿运外贸鞋城开始经营洋洋皮具商行,通过店铺和网络销售假冒“COACH”牌皮包。

  2011年10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洋洋皮具商行进行检查,当场查获38个假冒的“COACH”牌皮包及一批销售单据,后又在彭某位于厚街的住处查获一批销售单据。

  截至案发时,彭某通过洋洋皮具商行销售假冒的“COACH”牌皮包金额达85090元,通过“疯狂的包”网店销售假冒的“COACH”牌皮包金额达33019.76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点评:网上电子商务领域正在成为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另一个新领域,本案正是一起通过实体店和互联网网点店两种销售途径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调查取证与一般的案件迥异,这为审判的事实认定带来一定的挑战,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看,该案的功办理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他典型案件

  ●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诉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东莞市宝丽广告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国顺广告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诉霍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中山市壮展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鸿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山寨手机店商标侵权案

  ●郭某某等6人制售Crocs品牌鞋制假、行贿及受贿案

  ●徐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注册商标案

  (原标题:超一半案例涉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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