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乔丹体育状告迈克尔·乔丹事件还未有结论之际,另一桩国内体育品牌侵权案官司——历时五年的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以和解收场,“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该中文商标及三角标LOGO将不能再继续使用,也不能出现在终端店面中。
2008年8月,阿迪达斯公司状告阿迪王公司侵权,理由是1974年阿迪达斯公司的“Adidas”商标在中国内地注册,此后又先后在相关商品上注册多个类似商标。然而阿迪王公司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标有“阿迪王”、“adivon”以及图文组合标识,销售的鞋和运动服也使用与原告多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和解出于何种考虑,双方均三缄其口。据悉,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