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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四特"驰名商标名酒 获刑3年罚16万

发布时间:2013/5/10 17:21: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232
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制售假“四特”驰名商标名酒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从重判处被告人林某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林某言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6280元,予以没收,由福安市公安局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言与同案人王某(已判刑)预谋制售假三星“四特”酒,并前往浙江省苍南县创新印刷厂订制三星“四特”酒外包装。随后,二人往福安寻找生产场所。经林某言联系,找到福安甘棠人彭某其(已判刑)。林某言、王某、彭某其商议决定合股出资生产45度假三星“四特”酒。林某言、彭某其负责生产,王某负责成品销售。彭某其还提供生产场所及设计制作洗瓶器,林某言还从宁德运来一台罐装机。王某、彭某其等人以每斤4.2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浙江帝师酒业有限公司购进16000斤高度白酒用于生产假三星“四特”酒。

  2011年9月30日至10月7日期间,林某言等人共生产假三星“四特”酒1459件共8754瓶。已查实其中的263件共1578瓶以每件210元至225元不等的价格销往福安、寿宁等地,销售金额达56280元,平均每件约213元。余下的1196件,金额就低参照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办法,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为254748元。林某言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价值共计311028元。

  2011年10月10日,福安市公安局扣押林某言等人生产的假三星“四特”酒1271瓶。2012年6月14日,林某言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退交人民币56280元。同年11月19日,林某言向福安市人民法院上交罚金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言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15916.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言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言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言等人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制售假酒,经营数额达311028元,犯罪情节严重。且被告人林某言在本起制售假酒过程中与同案人王某二人商定制售假酒,共同购买假酒外包装盒,还联系同案人彭光其入伙,被告人林某言还提供制售假酒需要的设备以及提供部分资金,其在制售假酒过程中与同案人王某、彭某其分工配合,密切合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其不能适用缓刑。结合全部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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