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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广告宣传中出现“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3/6/26 16:00:38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256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新草案在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又有新规定。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草案中明确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同时新草案强调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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